王鶴壽(1909~1999)曾用名王警昆。唐縣南關村人。1923年考入保定直隸省立第二師范學校,翌年暑假,在該校秘密黨、團組織的安排下,回唐縣從事進步的宣傳活動。192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,同年10月,在中共北方區黨委秘密設立的黨校學習時加入中國共產黨,后任全國鐵路總工會石家莊分會秘書,全國鐵路總工會干事。1926年赴蘇聯莫斯科中山大學學習。1928年回國后,一直從事黨領導下的工運工作,主要是在白區青年工人中開展宣傳和組織工作,先后擔任共青團滿洲省委組織部部長、書記,共青團中央團校主任,共青團天津市委書記和團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。在白色恐怖的長期斗爭中,6次被捕,受盡嚴刑拷打,始終堅貞不屈。第六次被捕后,雖被敵人增加刑期,仍然不屈不撓開展斗爭,直到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,經黨中央營救出獄。
抗日戰爭期間,在延安中共中央組織部工作,任干部科科長。堅持黨的大膽發展而不讓壞人侵入的干部工作路線和德才兼備、任人唯賢的干部政策,善于識別干部、使用干部、愛護干部。
1949年5月,任東北人民政府工業部部長,1952年調到中央后,曾任國家重工業部部長、國家建委主任、冶金工業部部長,后任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兼鞍山鋼鐵公司黨委書記、中共整黨工作指導委員會副主任。
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上,當選為恢復重建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,1982年當選為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書記,1985年當選為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書記。在此期間,兼任中央審查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領導小組副組長、全國整黨指導委員會副主任。在中共十一屆四中全會上被補選為中央委員。參加領導了平反“文化大革命”和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大量冤假錯案,特別是劉少奇、瞿秋白、潘漢年等重大冤假錯案的工作。參與起草了《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、《關于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》等黨的重要法規,組織開展了大量的黨性黨風黨紀的宣傳教育工作。
1987年10月,在中共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。是中共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,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,十一屆四中全會上增補為中央委員,第十二屆中央委員。1999年3月2日在北京逝世。